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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至11月,沈某某等3人、杨某某等7人、刘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分别从舟山普陀区、定海区各码头停靠的渔船及他人处,非法收购海龟,通过长途客车托运、驾驶货车等手段运输至广东出售。案涉海龟共236只,系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向宁波海事法院就系列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1月,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判决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653.04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系列案系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类案办理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在促进人海和谐、人海共生中发挥积极作用,向社会传递了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强烈信号。